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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跑范先生名义下的道德题案[作者 猪哥]

发表于 2008-06-17 17:53:56 类别:麻辣论语

[原创]xxx先生名义下的道德题案
文章提交者:yiyide88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XXX先生名义下的道德题案

xxx先生在“五一二”地震发生后的言论触发了社会各界超越事件本身的激烈争议,它广泛地涉及到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与法定义务的关系,涉及到言论自由与社会容忍度的检验,价值观与权利观的兼容与平衡,社会道德标尺与个人道德标准关系等等多重问题。

在这里,着重讨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和法定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道德常常指向特定国家中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其内涵包裹着现代国家普遍认可或者不持强烈对抗意见的道德文化准则,因此,它具有相当大的普适性;就普适性而言,公民道德标准常常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其中许多内容可以用国家意志的形式上升为法律;而上升为法律的公民道德,一般来说,又是公民道德中更低层次的那部分,也就是说,法定义务与公民道德的较低部分是相互叠加甚至重合的。这个“较低部分”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底线”,已经具象化为法律的要求。而职业道德比起公民道德,要求往往更高一些,是针对从事特定职业者形成的严谨而追求近乎完美职业品格的规范。比如,对公务员侧重于要求廉洁奉公,对医生要求尽职尽力救死扶伤,对于军人,要求坚定不移地执行命令,勇于为国家人民做出牺牲。对于教师,要求为人师表,尽可能还原接近“真”的人类经验与事实认知;描述和传授“善”的价值,辅导学生独立思考,习得辨明是非,健全审美情趣,习得生存能力等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职业道德相对比公民道德和法定义务,是较高标准的义务要求。

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新自然法学派仍然有部分学者坚持这样一个观点。此处的“道德”指的是较低标准的公民道德,而不是职业道德。

事实上,职业道德与法定义务同样存在着重合,那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固定职业道德之义务,把本来较高职业道德义务转变为特别法律规范,是针对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人员提高从业素质,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义务。这使得职业道德终极价值指向了高尚,企望“止于至善”,人类的价值诉求有着由法律的底线向着道德高端动态蔓延的趋势。然而,这种职业道德向特别法律义务的转化,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经常与考察特定职业群体的社会地位,收入待遇,社会文化与价值认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较高的社会地位与认同度,较高的收入水平常常成为相对高标准的职业法律义务形成的内在推动力。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否包括在自然灾害中优先救护学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优先救护学生,在现有的道德文化体系内,属于教师职业道德义务,是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但是,国内法律并没有对教师在自然灾害中优先救护学生做出相应的规定,换言之,在此事件中,教师没有优先救护学生的法定义务。x先生的行为没有穿越道德的底线。现实社会的核心价值不在于“道德至善”所努力达到的“高尚”,而在于公正或正义。“高尚”,要求的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忘我的“成人之美”、“无私利他”。而正义的实现相对简单,就是所谓道德底线的达成,做到起码法律的“在场”。

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尔姆斯说:“法律是以立法形式体现出来的多数意志。它不是一个道德或是伦理问题。而是一个法典化的行为系统,它的作用是制定规则,规则的意义不在于告诉社会成员如何生活,而是告诉他们,在规则遭到破坏时,他们可以预期到会得到什么。”因此,简单的把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对待一个生命个体在自然灾害中的行为反应,是有失公允的。违反职业道德,应当受到舆论谴责或者该行业自律组织的惩戒;违法法律,应当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并根据法律予以处置,把两者区分开来,才是合乎人类正当理性的。

在正当的两端,是高尚和丑恶。不高尚,未必是恶,同时也未必不是正直、正当、正义;从法伦理学上讲,不丑恶,不伤害他人,是为正当。雨果曾经说过,“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那却是为人之常轨。”在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层次之上,允许人们有广泛的道德选择空间和不同层次的道德生态,有动态的“向善的自由”,并根据其所享有的自由,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某些时候,在非底线的、可交涉的道德范畴内,胡乱地设定道德标准并以此衡量他人是否合乎道德,是不正当的。

职业道德标准,是一个追求职业道德素养至善的标准,它高于道德底线,高于法定义务,高于公民道德,高于“正当性”。

那么,违反了职业道德,是不是就意味着一个人不适合从事某一个职业呢?我们应该知道,职业道德是一个规范体系;违反了体系中个别或者局部规则,妄言此人不适合从事该职业,同样是偏颇的。

教师,传道授业,答疑指惑,辅导真知,启迪创新,推动建设独立的人格、健全的心智、求真求善求美之价值追求,同样也是教师职业道德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一个职业道德体系中,怎样评价一个教师的道德素养,绝对不是简单的标签,而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XXX先生的言论,固然有着挑衅教师职业道德框架的嫌疑;可是,任何个体的言论在直面整个舆论体系的时候,声音往往是单薄无力的,我们是选择倾听还是压制,正好检验着社会的容忍度、道德体系的弹性和张力,难道不是这样么?

此题案,供大家商榷。

个体的价值观念与权利观念多元化过程,不是简单的批判与纠错过程,它是一个兼容的,交涉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过程。而公民社会,必然有一个弹性而有张力的道德体系。这个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另行讨论。也可以参阅本博客《公民基础》中的部分章节。

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BlogName=yiyid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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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源于昨晚在俺那冒烟群里的一次争论,当时有闹很多不愉快,不过我想最后思想还是碰撞出了火花,如果没有昨天的争论,也许猪哥这篇文章没这么清楚的逻辑,看来持不同观点的人互相吵架,最后总会有些令人惊喜的地方,思想一定要碰撞才会有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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